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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11-27 20:10:20    文字:【】【】【

原始正文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上海汽车租赁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上海婚车租赁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未配置成功的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顺延至下一次配置。
  第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万辆,通过无偿 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
  第五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客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中小客车取得配置指标后方可在本市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上海商务租赁变更登记。指标有效期内,个人不得重复办理指标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 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 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第十六条 在年月日零时前已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年月日前可以凭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书,直接办理车辆注册或转移登记,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每年累计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
  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连续交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征免事宜后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
  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和指标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有效期届满,按本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
  第四条 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以下简称指标,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中小客车指标有效期为个月,不得转让。

  第七条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增量指标摇号和竞拍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八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所得收入由本市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十七条 个人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或摇号成功的申请人,其增量指标申请登记自动作废。
  第九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证明文件,逾期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交通车辆、符合国家新能源 汽车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外国驻穗使领馆的外事公务中小客车,以及年月日零时前,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购置许可或向有关部门申请 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指标配置的具体工作。
  单位申请办理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前书面提示购车人。逾期未完成车辆登记的,应依照本办法,经摇号或竞拍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
  第六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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